第1章 總則
第1條(定義)
本規約中的詞語具有以下意義。
公共租賃自行車系統:
在經營時間內,通過在自行車存放處發放、回收公用自行車,向利用者出租公用自行車的系統。
公用自行車:
是通過金澤市提供的公共租賃自行車系統,供利用者共同利用的自行車。
自行車存放處:
備有用於認證個人認證媒體、出租或返還公用自行車的街上終端機及停放器械的公用自行車保管場所。
個人認證媒體:
確認利用者及給停放器械開鎖等所需的本公司指定的IC卡和密碼編號、已在本公司指定的系統上註冊的利用者持有的IC卡、帶有IC芯片的手機的總稱。
街上終端機:
用於進行利用者註冊、發行個人認證媒體等的機器。
停放器械:
用於保管公用自行車的器械。
經營事務局:
進行公用自行車和存車處的維護管理、接待利用者的據點和窗口。
第2條(規約的適用)
1. 株式會社日本海顧問(以下稱為“本公司”)關於金澤市為主體、本公司經營的公共租賃自行車“MACHINORI”,根據本規約規定的內容,向希望利用公共租賃自行車系統的個人及法人(以下稱為“利用者”),提供出租公用自行車的服務。關於本規約沒有規定的事項,依照法令或者一般慣例辦理。
2. 本公司可編制“利用指南”。該規約與“利用指南”之間有分歧時,優先適用“利用指南”。
3. 該規約適用於所有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