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附則
第31條(變更規約)
本公司修改了本規約時,以在自行車存放處的街上終端機及本公司規定的網站上佈告作為通知。並且,也可不事先通知利用者而修改規約。
第32條(通知等)
本公司通過簽定利用合同時註冊的利用者的電話號碼等向利用者發出通知、聯繫,打出電話等時通知、聯繫等即產生效力,因未到達發生的不利由利用者承擔。
第33條(遲誤損害金)
利用者疏忽履行本規約、利用合同或個別合同規定的金錢債務時,要向本公司支付年率為14.6%(以1年為365天按日計算)的遲誤損害金。
第34條(管轄法院)
關於本規約、利用合同或個別合同規定的權利及義務發生了糾紛時,以金澤地方法院為一致同意的專屬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