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 Rental Bicycle Machi-nori

利用规章

第5章 自行車事故的處理等

第13條(事故處理)

1.在公共自行車的出租時間內,發生了與該自行車有關的事故時,不管事故的規模如何,利用者要在採取法定措施的同時,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要立即向管轄警察及經營事務局報告事故情況等。
(2)關於該事故,要立即提交本公司及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所需的文件或者證據等。
(3)關於該事故,在與第三方進行和解或者簽定協定時,要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在遵守前款規定之外,利用者要自己負責處理、解決事故。

第14條(故障、被盜等的處理等)

1.利用者在租借時間內發現公用自行車及存放處有異常或者故障時,要立即停止利用,通知經營事務局,同時遵照經營事務局的指示行事。

2.利用者在租借時間內發生公用自行車被盜等情況時,要立即向管轄警察及經營事務局報告被盜情況等,同時遵照經營事務局的指示行事。並且,在這種情況下利用者要作為與自行車被盜有關的負擔金支付本公司指定的金額。

第15條(補償)

1.關於因在依據已成立的個別合同租借公用自行車的時間內發生的事故等而蒙受的損害,在公用自行車附帶的第2種TS標記保險及本公司加入的傷害保險的適用範圍內,可以接受補償。

2.關於利用前款所述的第2種TS標記保險,要在完成第13條規定的處理後,遵照經營事務局的指示行事。必要時,利用者自己要迅速辦理規定的所需手續(包括與保險公司等聯繫及提交所需資料等)。

3.關於因沒有向警察及經營事務局報告的事故,或者利用者違反本規約而發生的事故造成的損害,有時不能接受保險損害補償,對此利用者無異議地同意。

4.關於不支付保險金的損害及超出補償限額的損害,由利用者全額負擔。